98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8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五。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基他補習班:為收入百分之五十。 四、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百分之八十。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百分之七十五。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及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為收入之百分之八十五。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