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車不用,應立即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汰換舊車而購買新車的車主,應將名下舊有的車輛,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後再轉售中古商,以免因疏忽而被處以高額罰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許多納稅義務人在購買新車後,常將舊車移至住家附近的公路旁或巷弄中放置,而沒有到監理機關辦報廢手續。殊不知這種錯誤的處理方式,易使您荷包失血。車輛一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依規定稽徵機關不再逐年發單徵收使用牌照稅,但此不表示車主可樂得免繳牌照稅,還能任意將車輛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上。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規定,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須補徵註銷日起至違規日止使用牌照稅外,還須裁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罰則之重,不可不慎。 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買了新車,千萬別忘了妥善處理名下的舊車,才能確實保障自身的權益。 如果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請撥地方稅務局使用牌照稅股電話03-8226121-242至246或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