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使用前,應核對確認統一發票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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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使用統一發票前,應確實核對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與購買明細表是否相符,以免發生被處罰情事。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對於誤將以自己名義申購之統一發票轉供關係企業使用,應如何補救?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營利事業發現統一發票誤供他人使用,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報備,則可減輕處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使用前,應確實核對統一發票,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李秀英,電話:04-23051111轉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