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經銷商所書立車輛及用品預約單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銷汽車之營業人所書立車輛及用品之預約單,其內容所載約定事項,已具買賣動產契據性質,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3款及同法第7條第5款規定,應由立約或立據人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12元。 新化分局 賴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