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所有權人若非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地價稅仍無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曾有民眾來電詢問,土地及房屋分別贈與給大兒子與小女兒之後,為何不能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大家戶籍皆未變動,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不知何因?臺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此房屋雖符合設籍規定,且無出租、營業,惟土地及房屋分別為兄妹所有非屬直系親屬,仍不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所以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化分局 吳芃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