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代理納稅義務人查詢其財產資料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台南縣稅務局表示: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上開條文所謂無需法定代理人允許之純獲利益指在同一行為中,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純享有法律上之利益,而不負擔任何法律上義務,是本人與代理人間,如係單獨授與代理權,代理人受領代理權,並不負擔任何義務,屬純穫益行為,又限制行為能力人以代理人身分所為之行為,因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狀況無關,皆無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又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可向稅捐稽徵人員查詢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資料,是以凡經合法授權代理者,均得依上開規定查詢有關資料。 新化分局 陳秀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