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土地或房屋時之贈與稅申報期限,可扣除土地增值稅或契稅之核定期間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他人財產,應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以土地或房屋贈與他人,因須於贈與契約訂定之日起30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契稅,故申報贈與稅期間可扣除依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契稅之日起至稽徵關核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納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之末日止的期間。如果係以房屋及土地併同贈與時,其申報期限的計算,係以30日加上核課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期間較長者,而非上述三項期間之合計,請贈與人留意。
  該局同時提醒,雖然贈與房地產之贈與稅申報期限,可扣除土地贈值稅或契稅核稅期間,惟若贈與人不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納期限過後,即刻申報贈與稅,極有可能因疏忽而逾贈與申報期限,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的罰鍰;或贈與人在未經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則應自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報之日止,就補報之應納稅額加計利息。所以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或加計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稽核科林科長06-2221029
  彙總編號:9903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