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 營利事業已納國外所得稅得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扣抵,惟不得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境內、外所得應合併計算所得稅,又為避免重複課稅,其境外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於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該局轄內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境內外合併所得為虧損,並申報退還尚未抵繳扣繳稅額新臺幣(下同)2,400餘萬元。經查核發現,該尚未抵繳之扣繳稅款中2,300餘萬元,係該公司於境外買賣債券利息收入所繳納之國外稅款。因甲公司98年度境內外所得核定後仍為虧損,無應納稅額,其可扣抵應納稅額之上限為零元,故其於境外繳納稅款不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經該局調減退稅額2,300餘萬元。&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加計國外所得後,依國內適用稅率所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仍為零,則其境外繳納之稅款不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亦不得申請退稅。&(聯絡人:審查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