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日前印尼財政部賦稅署來函表示自西元2010年起,非居住者納稅義務人如主張依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者,應使用其規定之書表格式,且納稅義務人為締約國之居住者身分,應由該締約國之稅務機關在其書表上填報並簽章,以資認證。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按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8條規定,我國居住者為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需要,得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申請人有關資料,確認其居住者身分後,核給所得年度之居住者證明。我國現行實務上係由納稅義務人先按其身分別分別填寫「個人申請核發西元___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營利事業申請核發西元___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或「信託業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託代理信託基金受益人申請核發西元___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向其轄區國稅局申請,經國稅局審核後發給居住者證明。印尼為確保證明所載內容符合其稅務稽徵之要求及避免發生偽造情事,要求各租稅協定締約國配合在其制式之書表申明納稅義務人之居住者身分。為保障我國居住者適用「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簡稱臺印租稅協定)之權益,各地區國稅局將配合於印尼制式之書表上填報並簽章,以取代現行另行核發居住者證明之做法,故納稅義務人申請時,請檢附印尼相關書表(填妥基本資料)併同現行須填寫之前述居住者證明申請書,交國稅局辦理。
財政部賦稅署呼籲,臺印租稅協定於西元1996年生效,我國居住者如有印尼來源所得,可向印尼稅務機關主張適用臺印租稅協定,以享受各項所得減免稅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