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業除繳納營業稅外尚須代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屬於地方稅,為地方財政收入來源之一,現行娛樂業者除課徵營業稅外尚須代徵娛樂稅,故娛樂稅在性質上屬特種銷售稅,營業人凡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舉辦有價娛樂活動,應就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娛樂稅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即一般消費者,因無特定對象,所以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稅務局指出:花蓮地區目前娛樂稅法規定代徵項目共有6大項:﹝一﹞電影﹝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四﹞各種競技比賽﹝五﹞舞廳或舞場﹝六﹞高爾夫球場及KTV、卡拉OK、電動玩具、電腦遊戲機台、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也就是說6大項娛樂業者,除課徵營業稅外還要再代徵娛樂稅,這點是與其他行業如買賣業者不同之處。業者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3-8226121轉138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