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課地價稅之土地,如符合要件,請於9/22前申請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部分土地興建房屋,經稽徵機關核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該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特別稅率之規定,或屬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或土地所在地各鄉鎮市公所之農業主管單位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或改課田賦。 稅務局進一步提出說明,如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當年9月22日向稅務局提出申請,若逾期申請僅得自次年期起適用。另興建農舍經改課地價稅之土地,若符合土地稅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實際仍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農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仍可申請改課田賦,申請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止,受理申請單位為各轄區鄉、鎮、市公所之農業主管單位。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以上規定者,稅務局特別提醒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若仍有任何稅務方面之疑義,可直接電話洽詢,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撥總機:03-8226121轉182-187土地稅科,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