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自動補扣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及逾期自動補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會受到處罰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作業已經結束,常接到扣繳單位詢問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未申報扣繳憑單相關罰則問題,該局提出以下說明: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之案件,扣繳義務人自動補扣並補繳稅款(其補繳之稅款依原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申報,可免受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已扣繳稅款但屬逾期自動補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仍應受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減半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屬行為罰,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如扣繳單位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者,通知主管機關議處;如為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等,處1,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但屬逾期自動補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仍應受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第2款規定減半處罰。【#066】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陳泓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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