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繳納之印花稅的合約書若解約不能辦理退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約書簽訂後,已貼用的印花稅票,除了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之外,均不得辦理退稅。該局表示,依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所以,已簽訂的合約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縱使後來合約所載事項未履行而解約,仍不可將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撕下重用或申請退還印花稅。納稅義務人若有任何退稅支票問題,可利用電話查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