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承攬喜宴,請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接獲民眾檢舉餐飲業店家於顧客消費後不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或拒不開立統一發票,亦有稱要加計5%營業稅以阻止顧客索取發票,涉嫌逃漏稅情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籲請餐飲業營業人,承接婚嫁、喜慶、尾牙、春酒等餐宴,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及52條規定,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執行停止營業處分,該局提醒業者,切莫貪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