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積欠稅捐依法辦理財產禁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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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稅單後,應注意該稅單的繳納期間,在該期間內儘速繳納,以免造成欠稅,致財產被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而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