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有增建情形,應向稅務局申報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故屋頂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主建物並依其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但如搭建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因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納稅人之負擔,此類簡陋之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另外如在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因為只加重房屋負荷量,並沒有增加使用價值,同樣不屬於房屋稅課徵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