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統一發票稽查工作將於近期內展開。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保障消費大眾取得統一發票對獎之權益及兼顧稅賦公平,將自99年4月起,持續派員實地稽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並且以經常被檢舉、有查獲漏開統一發票紀錄或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開立統一發票異常之營業人,列為重點優先稽查之對象。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經查獲營業人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國稅局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以1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予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特別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避免因疏忽而受罰。【#09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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