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冷凍冷藏設備主機或冷煤壓縮機改變用途或轉讓應補繳貨物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北區國稅局表示,廠商以主機或冷煤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經核准免徵貨物稅後,如果未按原申請核准用途使用或轉讓,不合於免稅要件,應由使用單位依法補繳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補稅計算方式,係按該主機或冷煤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減除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平均法計提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予以計算補繳貨物稅,但逾耐用年限以後年度,不再計提折舊。

該局特別提醒廠商,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除補繳稅款外,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若有不合於免稅要件情形,應即時向國稅局申報補繳貨物稅差額,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