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後再行遷入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原適用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原設籍人戶籍經遷出登記後,該地無另外符合規定之設籍人時,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屬原適用事實已消滅,依土地法第41條規定,應即向稽徵機關申報恢復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而嗣經再行遷入戶籍者,則屬另一事實之開始,仍應依同法規定,於當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始得再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適用。
該局同時表示,至於遷出戶籍迄再次申請前之期間,除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外,如未申報恢復一般用地課地價稅者,仍有同法第54條按所漏稅款處3倍罰鍰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後再行遷入者,不可認為已再將戶籍遷入,即可免予申報,應再重新申請適用,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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