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較一般用地按累進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課徵之應納稅額,至少減少4倍。其適用條件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其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部分。
2.地上建物所有權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適用面積於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超
過部分按一般稅率課徵。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第二處以上之自用住宅,如供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在面積限制範圍內,仍可申請適用。
該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必需符合規定之條件,始能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如未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稽徵機關無從審核是否符合規定,自無法主動辦理。故土地稅法第41條明定,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已申請適用,而用途及戶籍未變更者,勿須每年提出申請。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