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98年度仍應依規定於99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惟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以簡化稽徵作業程序。
該局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然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惟收到經稽徵機關核發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無應納稅額核定通知書時,如對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有所不服時,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其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亦同。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然沒有核定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但是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仍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自身權益受損。有任何疑問,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