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滯納金、利息及罰鍰等準用稅捐保全規定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9條前段規定:「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欠繳上開本稅以外各項金額,仍準用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亦即稅捐機關將就欠稅人相當於應繳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一旦欠稅人繳清各項金額,稅捐機關就會主動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應依限繳清各項稅捐、滯納金、利息及罰鍰,以免遭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財產禁止處分,影響財務上之週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