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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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鑑於震災、風災及水災等天然災害發生後,納稅義務人恐有無法如期繳納應納稅款之困難,爰於明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以協助因天災、事變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之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主要重點如下:
一、適用範圍:
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案件(包括自繳稅款、補徵稅款及罰鍰,不含決清算案件)。
二、作業方式:
(一)管轄國稅局得視實際情形依法公告延長繳納期間1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
(二)納稅義務人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或經公告延長之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得於規定或公告延長之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敘明無法繳清稅款之原因,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並以1次為限。
三、適用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
(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者。
四、延期或分期期限及標準:
(一)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消費稅,由國稅局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至3個月。但天災、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之稅款,不適用之。
(二)所得稅: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至3個月;其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者,得依下列期數分期繳納,每期以1個月計算:
1.稅款未滿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得分2至6期。
2.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得分2至12期。
3.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4.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財政部指出,有關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申請所得稅分期繳納時,該重大財產損失之認定標準,係指經各地區國稅局核准報備之災害損失金額(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大於各地區國稅局所定書面審核標準,現行規定個人為15萬元,營利事業為350萬元;至未申報災害損失者,得就個案事證認定。納稅義務人最近如因震災、風災、水災等天災、事變有無法繳清應納稅款情事,可依上開原則於規定繳納期間向轄區國稅局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