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將身分證借人買車,以免負擔鉅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將身分證借給親友登記買車,在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才慌張表示其並非車輛的真正持有者,請求改向實際所有人追繳欠稅及罰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在取得法院所有權確認之訴確定判決前,依使用牌照稅法的規定,監理機關登記的車輛所有人,即為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並不能以未實際持有該車,作為免責的事由。亦即,如果親友將車輛登記在您的名下,又未能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您必須負擔繳納責任,否則將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