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地址如與戶籍地址不符者,可否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詢問有關父親身心殘障手冊所載之地址與戶籍地址不符,可否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8年10月1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804747720號函釋,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件,不論每人一輛或每戶一輛,其身心障礙手冊之記載地址如與戶籍地址不符,仍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提醒,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課,申請人應檢查身心障礙後續鑑定日、行車執照以及駕駛執照是否過期。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地址與戶籍地址可不一致,但車籍與戶籍地址則必須一致。申請每戶一輛者,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必須為設籍同一地址之親屬,若有任何一方遷離戶口,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