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境遷出戶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如原設籍人出境,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辦理遷出登記或入境後未辦理遷入戶籍登記,且該住宅無配偶、直系親屬設籍者,其戶籍雖非自行遷出,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須辦妥戶籍登記之規定,應自戶籍遷出日次年起,改按一般稅率千分之十~五十五累進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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