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移轉後,應重新申請始得適用特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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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除須為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外,尚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因此,無論以任何方式取得原核定適用特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因所有權已發生移轉,雖於取得後仍供住宅使用,並非當然可以繼續適用特別稅率,尚須視新所有權人是否符合上述條件而定。是以,自用住宅用地之新所有權人,仍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得適用。否則,應按一般稅率千分之十~五十五累進課徵。
該局同時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申請期限為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