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及醫院開立收取非健保給付費用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由於納稅人採用列舉申報綜合所得稅方式逐漸普遍,常會要求診所或醫院彙總開立整年度看診的費用收據,此彙總所開立之收據,其自費部份,如掛號費、藥費等等…,金額合計常超過依印花稅法規定稅率﹙千分之4﹚計算的最低1元應貼稅額,因此該局特別提醒診所及醫院,如出具上述之銀錢收據,有漏未貼用印花稅票情形,請儘快自行檢查,並於該局實施檢查日前自行補繳,可免予處罰,又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開給大額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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