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說明

 

申報方式

營業額

課稅所得計稅

繳納稅款

書面審查

限全年營業收入三仟萬元以下

申報純利按擴大書面審核標準純益率計算,一般為6%

例:營業收入30,000,000×6%=1,800,000

自行計算繳納 1,800,000×17%=306000元

申報查帳

全年營業收入三仟萬以上

就平時記載帳冊憑證先自行計算所得及繳交稅款後,接受國稅局調帳查核決定調整增補稅款。

申報後由國稅局查帳決定增補稅款

稅務簽證

全年營業收入三仟萬以上

1. 平時記帳有經過專業人員輔導,己經

    有較詳細成本記錄,收支正確。

2. 憑證可供查對。

3. 每年結算,必須委託會計師簽證做成

    簽報告書及備有查核記錄。

4. 公司內部訂有監控商品含材料【進銷

     存】及人事等管理制度。

由國稅局向會計師抽閱簽證報告書審核

 

二、國稅局查帳前置作業

 

1. 檢查申報書應附之各項文件是否齊全。

2. 檢查各項扣繳憑單、薪資、租賃扣繳總表及自行繳納稅單是否無誤。

3. 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發票差異原因。

4. 進項與銷項差距過大原因分析。

5. 與上年度申報各科目比較,其申報數額明顯差距之科目列出追查原因。

 

三、國稅局查核作業

 

1. 買賣業:著重調查進銷品名稱是否相符,數量、單價有無異常,大筆進項則查明其進貨是

    否屬實,是否有買賣原料委託他人加工後再出售之情形及查明進貨是否已確實付款。

2. 貿易業:進出口貿易商加強查核海關通報資料是否與進銷貨之數量相符。

3. 工程業:工程則須查明其工程進度,預收工程款是否己隨工程完工比例轉列收入。

4. 特殊行業:查明實際營業內容。

5. 各行業都必須依查核準則規定抽查5萬元以上支出事項及取得憑證是否合法。

 

99年新規定及常見疏失情形

收入

一、    自99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 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暨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1第4項規定以債(票)券或證券化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惟短期票券發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採分離課稅。

二、    短漏報保險理賠、補助款、銀行利息收入、海關退稅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遺費之退休金準備等。

三、    誤將應稅之國外證券交易所得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

四、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漏未申報其屬小規模營利事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費用及成本

一、    自99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就其勞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工作年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提撥或提繳之退休(準備)金得以費用列支,但以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為限。

二、    列報駐外人員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有關活動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相對收入,不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三、    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列報營業費用,雖取具合法憑證,惟未能證明與業務有關。

四、    帳上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費用。

五、    呆帳損失:

                1.存證函寄送地址非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

2.債務人居住國外,未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

         3.列報未滿2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及利息之債權。

六、    免稅所得成本費用分攤:

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稅課稅之免稅所得,未依規定合理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

七、    購入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之借款利息,誤列當期費用,應列遞延費用。

 

機器設備投資抵減

一、    申報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售或轉售。

二、    儀器設備應以使用單位及用途來決定適用之投抵方案,專供研發單位使用,即應適用研發投抵,不得重複適用自動化設備投抵。

 

最低稅負

辦理結算申辦時,已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但漏未申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           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後始申請更正調減已申報之投資抵減稅額者,仍應依所得基本稅           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一、    辦理結算申報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惟本期申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初餘額,未調整至與上年度核定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末餘額相符,致造成短、溢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二、    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三、    公司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之損失,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規定沖抵保留盈餘時,如有由87年度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充抵者,該充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疏忽未自當年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户餘額中減除。

 

未分配盈餘

一、 「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87年度以後之虧損。

二、    公司分派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金,不再列為ARE及ICA減項。

三、    營所稅經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時,同年度之ARE之稅後純益,應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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