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給遠洋漁船使用,是否可以適用零稅率?其證明文件為何?(9218)

銷售貨物給遠洋漁船使用者,可以適用零稅率,其證明文件為首次交易時,由買受人檢具漁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遠洋漁業執照影本兩份,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漁業公司或行號(買受人)印章,交付營業人(賣方),一份由營業人(賣方)自留備用,供判別上開貨物是否屬遠洋漁船使用之依據,另一份由賣方於報繳營業稅時送主管稽徵機關留存,作為日後勾稽查核之用。惟營業人(賣方)應於所開三聯式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漁業執照號碼及漁船統一編號,並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公司(或行號)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77.11.23台財稅第77059953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