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有我國來源的所得,應納稅額應該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不屬於扣繳範圍的所得,應按規定的扣繳率申報納稅。例如99年6月有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20萬元,就應按照20%的扣繳率申報納稅,也就是應申報繳納4萬元所得稅,即以所得額20萬元乘以20%申報納稅。另外,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那麼他因為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報酬,仍然應該自行按規定的扣繳率申報納稅。
(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