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2 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本人及配偶、扶養親屬之財產交易損失,應檢附有關證明的文據,以憑核認,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目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