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該在每年5月1日起到5月31日止(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填寫結算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個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前要先計算應該繳納的稅款,並利用下列繳稅方式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1)現金繳稅:
①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稅(郵局不代收):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之繳款書,或至稽徵機關索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辦理申報。
②便利商店繳稅:應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者,於繳納期間內,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向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辦理申報。
(2) 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可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在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等)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依式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非金融機構取款條)並蓋妥存款印鑑章(如原存款簽名者請簽名),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為提款日,並預留存款以備提兌。但採用網路申報者,僅限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轉帳繳納稅款。採用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者,免再填寫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
(3) ATM自動櫃員機繳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繳納,免填繳款書,但應將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附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辦理申報。
(4) 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可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安裝讀卡機(與自然人憑證讀卡機同),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
(5) 信用卡繳稅
限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僅能使用1張信用卡)辦理,透過電話語音【7碼或8碼及金門地區412-1111或412-6666;電話號碼6碼地區者為411-111或416-666,#;外島(除金門地區外)、國內行動電話或就地之電話語音代表門號線路壅塞請撥02(或04或07)412-1111或412-6666;國外地區請撥886-2(或4或7)412-1111或886-2(或4或7)412-6666。服務代碼166)】或網際網路(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持卡人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自繳稅額,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本項繳稅方式手續費由納稅人自行負擔,收費標準請洽各發卡銀行。
①人工申報案件將授權號碼填載於結算申報書,二維條碼申報案件鍵入於申報軟體,網際網路申報案件經由報稅網站檢核已取得的授權資料或線上取得授權。
②如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無法取得授權時,得於營業時間內逕洽發卡機構以人工授權方式取得授權號碼。
③取得授權後,即完成以信用卡繳稅作業,如繳稅金額或納稅義務人有變動,納稅義務人可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於營業時間內向發卡機構申請取消授權,並於次一營業日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查詢確認授權已取消;惟納稅義務人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仍得再次申請授權以信用卡繳稅。如無法重新取得授權,請改以其他方式繳納稅款。
(6)票據(請先向金融機構辦妥票據交換手續):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之繳款書,或至稽徵機關索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併同票據向金融機構辦理票據交換(票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且發票日應未逾申報期限;又票據發票人如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於申報時應檢附已向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的繳款書證明聯。
2. 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繳納稅款適用條件及申請方式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之配偶)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或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或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或因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等情形之一者。可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101年5月1日至101年5月31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敍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時,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每筆稅款並以申請1次為限。
3.因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適用條件及申請方式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之配偶)有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獲核准報備災害損失或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或其他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可於規定或公告延長之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敘明無法繳清稅款之原因,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每筆稅款並以申請1次為限。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