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會受到什麼處罰?(1609)

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20%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以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3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6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但是上面所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1. 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其可扣抵稅額在6,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2. 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可扣抵稅額在4,000元以下,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
(財政部91年6月20日台財稅第0910450645號函發布之「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1、2款)
QA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