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1 兩稅合一實施後,外僑股東於87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符合緩課所得稅的股票股利,於88年度以後移轉課稅者,得否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規定?

兩稅合一實施後,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外僑股東,於87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公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發行的記名股票股利且符合緩課規定者,其於88年度及以後年度轉讓,應列入轉讓年度的所得課稅,但仍得適用個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的規定。
 
(所得稅法第17條)
(所得稅法第17條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