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9 股東以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公司股東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供公司使用,雖然沒有收租金或押金,但是依所得稅法規定,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條文中所說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財政部73年9月1日台財稅第58929號函)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