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其設備折舊如何計算?免稅獎勵設備於轉讓後之租稅獎勵是否延續?(2515)

營利事業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在免稅期間內,設備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業於免稅期間屆滿之日前,將其受免稅獎勵能獨立運作之全套生產或服務設備或應用軟體,轉讓與其他事業,繼續生產該受獎勵產品或提供受獎勵勞務,且受讓之公司於受讓後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其原免稅期間未屆滿部分之獎勵,得由受讓之公司繼續享受。上述情形,轉讓之公司於轉讓後不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應終止其未屆滿之免稅獎勵。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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