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2222)

1. 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之日支金額,自90年1月19日起,應比照行政院新訂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在不超過上述標準範圍內,准予列支,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但是營利事業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膳雜費則按照上述標準的5成列支。
2.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標準規定者,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計算之。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請查詢行政院主計處網站www.dgbasey.gov.tw)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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