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5 外僑若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或講演之鐘點費等收入時,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外僑不論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若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這一類的收入,每人每年合計不超過新臺幣18萬元時,可以全數免稅,如果超過18萬元限額的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以就超過部分檢具成本及費用憑證核實減除,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或減除30%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但屬自行出版者可減除75%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以減除18萬元後之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