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 外僑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所得,應如何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外僑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申報受扶養親屬的中華民國來源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寫在同一份申報書內合併申報納稅。但是,在計算稅額時,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在計算薪資所得分開計稅部分之應納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的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所得稅法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