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時,何時選擇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期間之計算為何?(2514)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公司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於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2年內得經其股東會同意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放棄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規定,擇定後不得變更。
2.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屬新投資創立者,自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5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屬增資擴展者,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5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以增資擴建獨立生產或服務單位或擴充主要生產或服務設備為限。
上述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由該公司在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2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自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4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

QA2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