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拍賣貨物應如何辦理營業稅徵納手續?(9413)

一、海關拍賣或變賣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應於拍定或成交後,將
營業稅款向公庫繳納,並填寫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交付買受人,作為列帳及扣抵憑證。
二、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前,應通知主管稽徵機關。主管稽徵機關如認該貨物屬應課徵營業稅者,應依法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主管稽徵機關於聲明參與分配時,應以法院拍定或成交價額依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作為參與分配之金額。稽徵機關於取得法院分配之營業稅款後,就所分配稅款填發「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
三、若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之抵押物或設定動產質權之質押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又該債權人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以抵償其債務,係屬原所有權人銷售貨物之行為,該抵押物或質押物之原所有權人為營業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原所有權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財政部85.10.30台財稅字第851921699號及財政部99.7.19台財稅字第099040664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