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3 外僑於年度中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轉變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公司、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時,應如何扣抵稅額?

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外僑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由所投資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取得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嗣後繼續在華居留,而在同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滿183天,其身分轉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後,應檢附相關居住滿183天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向原扣繳單位申請更正為股利憑單,以便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用以扣抵應納所得稅。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所投資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之股利憑單,其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股利憑單上之可扣抵稅額均可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