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合一實施後,納稅義務人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的股利是否仍可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於二十七萬元額度內免稅?(1242)

1. 在兩稅合一制下,因股東獲配股利中公司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用以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額,股利所得已無重複課稅情事,所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自88年1月1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的股利,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俾免享受重複減免的優惠。
2. 惟因兩稅合一制係自87年度起實施,公司需至88年度分配其87年度的盈餘時,始可將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分配予股東,用以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額,且因公司87年度所分配的盈餘,係屬其86年度的盈餘,尚無兩稅合一制之適用,故87年度仍准其繼續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規定。
3. 另納稅義務人自88年1月1日起取得的股利所得雖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惟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合計全年不超過270,000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0,000元者,以扣除270,000元為限。
QA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