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2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
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書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的證明 ,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