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規定,營利事業認股或應募何種記名股票可以抵減所得稅?其抵減規定如何?(2511)

1.為鼓勵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又上述所稱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召集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代表定之。並每2年檢討1次,做必要調整及修正。
2.符合上述規定之產業於公司專案申請合併核准後,其有關現金增資適用投資抵減及選擇4、5年免稅問題及未分配盈餘增資緩課所得稅問題,請參閱財政部89年3.目前行政院已發布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等規定,可參閱「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

3月15日台財稅第08904515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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