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6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可以列舉扣除,但是受有保險賠償或者救濟金部分,不可以扣除。申報時須附稽徵機關當時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文件。以上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是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其災害損失之扣除,應該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和證明文件,報請國稅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至於其他的各項損失都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