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額如何計算?(2011)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如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所得額時,凡是應該歸屬於本年度的收入或收益以及費用或損失,除了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都應該在年度決算時,依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應付費用」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如果因為特殊情形無法確知的收入或收益以及費用或損失,可以在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處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第64條)
(所得稅法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