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5 醫藥及生育費收據如已繳交服務機關,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申報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果採用列舉扣除方式,其醫藥及生育費的收據因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費,而無法隨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請扣除時,可以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申請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納稅義務人如果遺失列舉扣除的醫藥及生育費憑證時,可以檢附醫院、診所開立的收據存根聯影本,並且由該醫院診所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的字樣及蓋章後的證明,憑以申報扣除。

(財政部66年7月28日台財稅第34896號函)
(財政部73年3月10日台財稅第5170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