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於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支出比例時,其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否併入計算?(2710)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所得是否免納所得稅,應視其是否符合行政院頒訂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而定。上開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70%者,……。」為免稅要件之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係屬機關團體的孳息收入,應併同其他各項收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並計算其支出比例是否符合該條款規定的70%支出比例。
(財政部69.10.8.台財稅第38431號函)
(財政部88.11.18.台財稅第8819590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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